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4 > 12 >

论小额诉讼的启动

作者: 窦玉前 [1,2]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小顿诉讼的启动 程序救济权

摘要:

小顿诉讼设立之目的在于解决司法资源的有效性与司法救济实现的公平性之间的矛盾,以使民众享有平等地接近正义的机会。但在实践中,小颇诉讼的启动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很大,与法律规定的强制启动相去甚远,导致小颐诉讼适用率低、运行效果差,当事人和法官对小顿诉讼制度均表现出消极和谨慎的态度;加之立法对于小顿案件适用程序区分的态度,本身也制约了小颇诉讼制度适用的空间。小顿诉讼的启动之所以遭遇实践困境,一是小顿诉讼的价值,名为满足民众平等接近司法的需求,实为分流司法压力,考虑的是程序运行者而非程序利用者的利益;二是程序救济缺位。为保障小顿诉讼的顺利启动,从理想出发应建构独立的小顿诉讼程序,以便于当事人从小颇诉讼中获取的胜诉收益与成本相适应;而在现有程序体系内,除进行规则的设计外,重点应通过裁判异议的方式弥补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

上一篇:浅析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下一篇:论后位继承人之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