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0 > 07 >

论犯罪动机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作者: 赵秉志 [1] ; 彭新林 [2]

关键词: 犯罪动机 量刑 死刑限制适用

摘要:

犯罪动机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作为切入点。犯罪动机属于有益社会动机的,不应适用死刑;犯罪动机属于中性动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动机属于有害社会动机的,是否适用死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造成多人伤亡的极其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反社会的性质未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也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上一篇: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探析
下一篇:确立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调整学科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