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3 > 09 >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立法规制

作者: 张艳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程序滥用 立法规制

摘要:

民事诉讼为达成其公正价值,应当在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滥用程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给滥用程序行为的受害者以有效的司法救济。当事人滥用程序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滥用诉权和滥用其他程序权利。我国现行立法对程序滥用的规制,对于规范诉讼行为确有一定作用,但是缺乏足够的惩罚和赔偿机制。从程序法视角,应当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并且要求程序滥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起到惩戒滥用程序行为的目的。从实体法视角,应当在民事实体法中确立对滥用程序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滥用程序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

上一篇: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意义与理念
下一篇:关于人才意识内蕴的元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