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3 > 10 >

“不当出生”案件之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作者: 汪洁琼

关键词: 不当出生 违约之诉 侵权之诉 损害赔偿范围

摘要:

当今,伴随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孕妇产前检查的普及以及胎儿的出生率大幅度提高,我国与畸形儿相关的“不当出生”案件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关于此类案件的请求权性质,存在着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竞合三种观点。“不当出生”案件的医疗过失行为,侵犯了父母的生育决定权即生育选择权并且存在损害,与过失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的诉讼构成侵权之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

上一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解析及量刑运用
下一篇:东北城市立法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