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适用合法行政原则时的能动与克制
作者:
林菲菲
[1] ;
王壹
[2]
关键词:
合法行政原则
救济空间
克制
摘要:
合法行政原则不仅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裁判行政案件时进行推理论证的权威性的出发点。虽然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特有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但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能够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克服规则裁判的不足,并能经由个案裁判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检索并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田永案和何小强案。以合法性原则在这两个案件中的适用为线索,揭示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官以合法性原则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和进行论证说理的工具,极大地提升了权利的救济空间,同时法官通过对权力的尊重,为法律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划定了的边界。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研究,可以观察法官在个案中是如何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进而揭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法律原则时表现出的能动与克制。
上一篇:论雇佣犯罪中受雇人实行过限的认定
下一篇: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