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一个习惯权利的进路
作者:
许可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习惯物权
物权公示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物权定位引发了诸多争议,但正反两方多囿于既有规范体系和实证主义权利观,难以做出立法论上的有力解答,亟待引入以习惯为基础的“承认规则”予以证立.以此观之,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惯行之事实,有着广义上的法之确信,能依一定方式公示,并经法院判决所确认,足以获得习惯物权的资格,享有物权效力,而其权利内容则应由虚拟世界中的习惯法和真实世界中的国家法共同形成.
上一篇: 监督管理过失成立范围的界定
下一篇: 新型民事权利的界限及其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