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6 > 09 >

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政府环境责任分析

作者: 刘刚 李德刚

关键词: 环境 群体性事件 政府责任

摘要: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破坏力巨大,社会影响深远.引起该类事件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负有明确的环境责任,这是政治合法性、宪法义务以及公民环境权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滞后、“效率优先”考核方式的误导,乃至追责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当前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存有缺失现象.为此,我们需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努力探讨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调整官员考核方式,强化政府环境问责力度,进而促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

上一篇: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现代化中的非物质利益制度变革
下一篇: 共享发展与农民工权利保障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