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及其实现途径——以《公司法》第5条第1款为中心
作者:
王立兵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双重属性
自愿实现
不情愿实现
跨国公司
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基于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和公司法的技术性特征,不宜过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属性。法的一般条款理论并不适用《公司法》第5条第1款,因为该条款仅具有宣示性效果。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属性,其实现途径包括自愿实现和不情愿实现。在国际化浪潮下,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时要突出促进人权保障,并且不得采取差别待遇。考虑到政府利益和职能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在监督和引导跨国公司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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