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
作者:
霍原
[1] ;
崔冬
[2] ;
张衍武
[1]
关键词:
生命伦理物
价值取向
调整规则
摘要:
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上一篇:问题与探索: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
下一篇:自然与天道:中西法律的形而上之别——兼论中西人治和法治思想的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