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2 > 09 >

论汉朝契约制度

作者: 房丽 ; 谭尚闻 ; 刘明

关键词: 汉朝买卖契约 汉朝借贷契约 契约精神

摘要:

民事契约是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见证,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质剂”、“傅别”等契约形式。汉朝契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契约,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汉朝的买卖契约中完成了第三人从见证者到担保者的转变,并在契约中约定对担保人沽酒答谢;买卖契约的支付方式则出现了贳卖、瑕疵担保责任等与现代买卖合同相近的约定内容。借贷契约则分为公共借贷和私人借贷两类,公共借贷一般为无息借贷,私人借贷的利率在律中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严禁取息过律。汉朝租赁契约数量相对较少,标的物一般为田地。汉朝契约的成立已经注重“诚信”,这无疑受到“礼”的影响;而且契约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并受到律的保护,说明在汉朝已初步形成我国独有的契约文化,为后世契约制度的繁荣及契约精神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上一篇:略论江户时代的中日文化交流
下一篇:论奥尼尔的戏剧创作与无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