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法律制度之立法比较
作者:
林艳琴
关键词:
票据
追索权
立法比较
摘要:
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一种派生的救济权,它的规定主要为了强化票据的安全。我国对票据的规定在传统上属日内瓦、大陆法系,承袭了日内瓦、法国、德国、日本之规定。但与英美法系规定不同。就追索权而言,我国票据法及司法实践虽已明确规定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存在着诸如缺乏便捷性、不利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等方面的不足。日内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因立法理念的不同,对追索权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大法系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不同:日内瓦、大陆法系崇尚交易的安全稳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则崇尚交易的便利、快捷,即强调交易的效率,倾向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表明了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大陆法系因侧重的角度不同导致处理方式不同。这也是票据立法产生国际化趋势的原因所在,是两大法系票据规范有可能趋同的关键所在。
上一篇:地役权之演绎路径与现实功能
下一篇:国际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区域合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