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科联简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1 > 07 >

略论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

作者: 陈杉

关键词: 农民集体成员 撤销权 村民委员会

摘要:

《物权法》第63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第2款首次规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即集体成员的诉权。"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从原告代表集体成员的人数、成为集体成员的时间、集体成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着手;撤销之诉被告应区分行为是否有相对方及财产是否已转移的分别判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被告;认为不宜将实际损害作为撤销事由,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同时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撤销权行使的周边问题予以关注,以期对集体成员撤销权规定的完善有所助益。

上一篇:刍论我国农民法治意识之培育
下一篇:浅析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