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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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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含死缓)复核不加刑

作者: 翁凯一 [1] ; 徐留成 [2]

关键词: 死刑复核 复核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

摘要:

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含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合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对,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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