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含死缓)复核不加刑
作者:
翁凯一
[1] ;
徐留成
[2]
关键词:
死刑复核
复核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
摘要:
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含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合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对,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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